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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8]41號
天津市宏偉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2752223282E
地址:天津市津南區北閘口鎮翟家甸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堂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8年11月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并于2018年12月1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詢問。你單位主要從事染料中間體生產,主要原料為二萘酚、液氨、氯磺酸、鄰硝基乙苯、濃硫酸等,磺化吐氏酸生產車間、芥酸生產車間、吐氏酸生產車間分別建有酸霧吸收裝置,生產廢水經廢水處理車間處理后排入雙林污水處理廠。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正在生產,配套污染物治理設施正在運行。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工作人員對你單位污水總排口廢水進行取樣監測。經監測,你單位總排口外排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為909mg/L、氨氮濃度為96.6mg/L,超過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2/356-2008)中三級標準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化學需氧量500mg/L和氨氮35mg/L)。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津環監(監)2-1811043-1號)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8年11月21日以《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8]65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單位未申請聽證,于2018年11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天津市宏偉化工有限公司申辯意見》,申辯意見中稱“停止污水排放、立即取樣監測、詢問當班操作人員積極查找超標原因。最終調查原因如下: 2018年11月7日現場取樣時,公司環保負責人發現污水排放池液位較低,排污泵安裝有液位聯鎖裝置,液位較低時不能正常啟動。為不影響取樣,便通知操作工將萃取處理后的污水打入污水排放池。因操作人員大意,未核對操作記錄誤將未進行二次萃取的廢水打入污水排放池。最終造成污水排放池內COD、氨氮檢測數值超標。 整改措施: 為避免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公司已安排專人對一級萃取、二級萃取、污水總排放池定時進行取樣檢測,并斷開級萃取后污水罐與排放池的連接,增加檢測點,杜絕未處理合格后的污水進入污水排放池”。
經復核,我局認為:你單位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但對你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情節予以考慮。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8]65號)以及 2018年11月22日《天津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你單位處罰款十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