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71號
天津柯羅貝格家居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3MA05PLT930
地址:天津市靜海經濟開發區北區濱海汽車零部件產業園內七號路南側與巖豐西道交叉口南150米
法定代表人:程海濤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6月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依據《天津柯羅貝格家居有限公司木制家具加工制造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你單位生產時,噴膠工序和覆膜工序會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1臺真空覆膜機(型號:TM3200-P型)正在使用,覆膜工序配套的“水噴淋+UV光氧活性炭一體機”處于停運狀態,且未與真空覆膜機(型號:TM3200-P型)上方的集氣罩相連,覆膜工序產生的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外環境。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天津柯羅貝格家居有限公司木制家具加工制造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0年7月31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0〕15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20年8月3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2020年8月3日,你單位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2020年5月,我公司接到開發區通知,盡快復工復產,由于我公司大部分工人系外地來津務工人員必須進行隔離觀察后方可復工,且有部分員工系疫區人員,無法來津,人員不齊,無法開工。故商議公司組織部分已來廠人員對部分機器設備進行調整,重新布局,將三臺大型吸塑設備和一些相關吸塵設備由一號車間一并挪到二號車間,吸塑設備由廠工人自行挪移完成。但吸塵設備挪移需要重新改造,只能由提供服務廠家的技術人員進行,但由于疫情原因,該技術人員無法來津。
2.我公司歷來高度重視環保要求大力支持環保部門工作,認真落實各項環保工作要求,自2018年10月共計投資180余萬元更新了全套環保除塵設備,在未安裝吸塵的情況下,公司決定不再使用這三臺設備進行生產。
但是為響應政府號召加快復工復產,我公司先進行對所挪的三臺吸塑機進行調試并未進行生產,6月2日工人正在調試設備時,被貴局檢查人員發現,誤以為我公司已正常生產,自6月2日起我公司在貴局指導下加快整改,6月4日整改完畢。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0〕15號)及其送達回證、陳述申辯材料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考慮到你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及我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相關政策,對你單位從輕處罰。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二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8月13日
注:此文書一式三份,二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