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68號
天津東洋油墨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6005791835
地址:天津市西青區西青經濟開發區興華二支路12號
法定代表人:宮崎修次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5月29日夜間至5月30日凌晨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委托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你單位無組織排放廢氣、有組織排放廢氣進行監測。《監測報告》〔津環監(監)3-2005005-12號〕顯示:2020年5月29日23:17你單位廠界下風向2#點位臭氣濃度測定結果為25(無量綱),超過《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059-2018)4.2污染物排放限值與周界濃度限值中臭氣濃度周界標準值20(無量綱)。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津環監(監)3-2005005-12號〕和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0年6月3日對你單位下達《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津市環改字〔2020〕DQ-01號),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超標的違法行為。
我局于2020年7月15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45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7月16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你單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45號)及其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經集體審議,本案違法事實清楚,執法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準確,自由裁量合理。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處罰款十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