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69號
天津市金牛散熱器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1328640183P
地址:天津市寧河區大北澗沽鎮辛莊子村東
法定代表人:付亞軍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6月2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機加工車間內有1臺自動點片機正在進行點片焊接作業,依據你單位提供的《天津市金牛散熱器有限公司散熱器制造提升改造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點片焊接會產生焊接煙塵,產生的焊接煙塵應當經“集氣罩+引風機+布袋除塵器”處理后,由一根15米排氣筒P1排放。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上述自動點片機上方未安裝集氣罩,產生的焊接煙塵未按照環評文件要求經“集氣罩+引風機+布袋除塵器”處理后排放,同時該車間大門處于敞開狀態。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天津市金牛散熱器有限公司散熱器制造提升改造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0年7月17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0〕14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20年7月20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20年7月20日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我公司已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執法總隊。
2.涉案設備不經常使用,對環境影響較小。
3.我公司做環評驗收時三方公司沒有對此設備未安裝集氣罩提出整改意見,造成我公司的工作疏忽。
4.受疫情影響,訂單較往年銳減,公司經營處境很難。希望市生態環境局諒解我公司行為,減免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0〕14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于2020年7月20日提交的陳述申辯意見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但對你單位整改情況予以考慮。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二萬元。
三、責令改正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