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63號
天津市大港宏興塑料制品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61037090981
地址: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小王莊鎮徐莊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鐘鋒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5月1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天津市大港宏興塑料制品廠現狀環境影響評估報告》顯示:你單位印刷工序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收集后,經1套UV光氧催化裝置+活性炭裝置處理;拉絲工序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收集后,經1套UV光氧催化裝置后排放。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單位印刷工序正在生產,配套的污染物防治設施風機處于開啟狀態,UV光氧催化裝置的60組(120根)燈管未通電,全部不亮;
2.你單位拉絲工序正在生產,配套的污染物防治設施風機未通電運行,UV光氧催化裝置40組(80根)燈管未通電,全部不亮,車間窗戶及大門未密閉。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天津市大港宏興塑料制品廠現狀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40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6月22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20年6月24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7月9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2020年5月13日晚8點40分本廠設備巡查員生產主任李如森同志因上臺階不慎摔傷頭部,當晚住院治療,5月14日未能上班(有診斷證明)。5月14日上午8點24分環保設備,由印字車間工人李均全同志將環保設備P1、P2同時合閘運行(有14日上午監控為證),隨后返回車間工作,沒想到由于電路故障造成跳閘,致使P1停止運轉,P2光氧燈管停止工作(領導檢查時線路有故障,維修照片6張為證)。出現上述情況,兩臺設備沒能正常工作,我單位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今后在生產中嚴加管理,以后堅決杜絕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2.我單位自2020年2月22號申請復工批準以后,嚴格執行安全環保各項要求,每天做設備運行記錄,設立專職巡查人員,以藍天保衛戰為中心,做好每道工序,在新冠肺炎防疫工作中廠里按照少出門,少聚集,勤洗手,勤通風,戴口罩,講衛生的原則教育職工,致使車間門窗沒有完全密閉,望領導給予理解。
3.自疫情發生以來,訂單減少、人員不足、成本急劇上升、效益下降,連續幾個月虧損到無法維持的邊緣,為確保上游企業天津市海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疫情關聯藥品所需包裝袋,我廠全體員工克服困難,堅持生產為上游企業提供優質包裝。
4.我們是一家股份合作制企業,現有職工45人左右,其中殘疾人15人,并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為社會承擔著部分責任。本廠是人員密集型編織袋生產廠家,生產能力有限,現生產量是2019年的十分之一,所生產廢氣量較少,在新冠肺炎防疫時期,企業生產很困難,既照顧職工就業,又要做好疫情防控,請領導們給予理解,幫助與照顧,從輕或減免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40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于2020年6月24日的聽證申請、《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20〕26號)及其送達回證和《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2020年7月9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會意見》(2020年7月15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報告》等證據為憑。
2020年7月15日聽證會結論: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五萬元。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五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7月27日
注:此文書一式三份,二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