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64號
中化道達爾燃油有限公司天津津淶路加油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6688285883
地址:天津市西青區李七莊街津淶公路與秀川路交口東側50米
負責人:孟令鶴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4月1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現場檢查時,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委托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該單位3#加油機的13#、14#加油槍,4#加油機的22#加油槍的氣液比進行監測。《監測報告》〔津環監(監)3-2004004-5號〕顯示,3#加油機的14#加油槍的氣液比為1.3,3#加油機的13#加油槍的氣液比為1.4,4#加油機的22#加油槍的氣液比為1.3,上述三把加油槍的氣液比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07)中“4.3.3 各種加油油氣回收系統的氣液比均應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圍內”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津環監(監)3-2004004-5號〕、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0〕11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19年6月22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2020年7月4日,你單位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2020年4月15日貴局到我司津淶路加油站進行油氣回收檢查,發現13、14、22號3把汽油槍氣液比超標。我司立即停用超標油槍并組織排查故障,經維修商采用和環保局同種品牌檢測儀檢測未發現問題,油氣回收在線監測數據正常;雖然經過多次排查未能發現問題,但考慮到氣液比指標本身的動態性,我司對本次事件非常重視并進行了深刻反思,同時對油站所有環保設備設施進行了徹底排查,對維護臺賬及自檢測記錄和各項環保設備運行記錄及規章制度進行了查漏補缺,并對相關管理人員及運行保障人員進行再培訓考核,加強各級環保意識,確保環保設備運行正常。
2.針對此次部分油槍氣液比超標的情況,我們深感自責,保證盡最大努力杜絕發生類似事件。將進一步加大環保投入,珍惜我市良好的營商環境,繼續為天津市環保事業貢獻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我司懇請酌情從輕對我司處罰給與改正錯誤的機會。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0〕11號)及《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但對你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情形予以考慮。本案事實清楚,執法程序合法,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準確,依法應當處罰。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三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7月17日
注:此文書一式三份,二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