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62號
天津市武清區建筑工程總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2104083402D
地址:天津市武清區黃莊街泉里路1號智庫大廈302室
法定代表人:劉士河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5月14日對位于武清區大橋道北側、馨意園西側的還遷住宅施工工程進行了調查,該工程為你單位承建項目。經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0年5月14日22時后,你單位繼續進行打樁作業,現場有一輛水泥攪拌車正在進行水泥澆灌。經調查,你單位未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經審核批準開展夜間施工作業。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0〕10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20年6月16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2020年6月22日,你單位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在5月14日晚20點時,我項目支護樁經驗收合格已達到澆筑標準,20點10分左右經攪拌站需發送砼,按照正常時間推算攪拌站到我現場時間是在21點到達,預估22點之前澆筑完成停止施工,達到不打擾居民休息,由于砼車在行駛路上有事故發生造成交通阻塞,未按規定時間到達現場并說明情況,我單位人員采取爭分奪秒確保安全質量澆筑支護樁,在澆筑過程中發現超出夜間施工時間,為保證支護樁的整體性和安全性,確保支護樁符合規范要求,只能連續澆筑不能斷樁,所以進行了連續澆筑,直至22點27分左右完成澆筑;
2.為進一步加強文明施工,減少施工擾民行為,樹立良好施工形象而采取以下措施:⑴嚴格按照夜間、白天施工噪聲控制標準進行施工作業的控制。⑵項目工期較緊,我單位與各部門取得聯系,辦理符合規定的夜間施工手續。⑶盡量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將工作盡量在白天完成。⑷為加強對工地噪音的管理,專設負責管理人員。
3.我單位誠心接受市生態環境局和群眾的監督,以后做到合理安排施工時間,并引以為戒,確保不擾民、不夜施。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0〕10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提交的《整改報告》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考慮你單位出于確保工程安全質量角度,連續施工的情節,對你單位從輕處罰。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一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