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61號
天津市力維印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3789384231E
地址:天津北辰區小淀鎮津圍公路劉安莊工業區佳豐路20號
法定代表人:章傳彩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的清洗網版工序有生產廢水產生,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排入北辰科技園污水處理廠,排水量約為80噸/月。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正在生產,污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經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委托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你單位總排口正在排放的污水進行了取樣監測。《監測報告》〔津環監(監)3-2004004-11號〕顯示:你單位總排口正在排放的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2400mg/L,超過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2/356-2018)中5.2.2三級標準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500mg/L)。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天津市力維印刷有限公司現狀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監測報告》〔津環監(監)3-2004004-11號〕、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0年4月26日對你單位下達《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津市環改字〔2020〕91號),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39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6月16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逾期未申請聽證,但于2020年6月18日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我公司在2020年春節期間停產放假,由于春節后疫情的順延公司未能開工,按照政府部門的部署,辦理了復工證,在開工之前我公司對各項設備進行了檢查和維修,發現環保設備——水污水處理設備(濾芯)需要更換,我們馬上聯系廠家更換濾芯,由于疫情期間的影響,造成廠家發貨遲緩,正好趕上市生態環境局的同志在4月22日來我單位檢查進行取樣監測。到了4月26日水之林公司(水設備處理廠家)終于派兩人送來濾芯濾料進行更換,更換后一切回到正常。
2.5月21日早上市生態環境局的同志再次來取水樣監測,我單位也馬上聯系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取水樣檢測并出具了《檢測報告》〔報告編號:BYJC(2020)第0270號〕,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77mg/L,是合格的。
3.經此事件后我們會更深度的進行管理、環保設備的正常運行及人員的合法操作,我們深知作為一個企業的經營者和公民,金山銀山不如綠水青山。我單位積極響應區生態環境局和鎮政府的要求,現又花費大量資金更換了催化燃燒設備,現在設備已經正常使用。這已經是我單位第三套空氣處理設備了。幾年來企業在環保設備上已經投入大量的資金,給企業帶來很大的資金壓力。現在企業經營大環境進入困難期,尤其趕上沒完沒了的疫情,我單位出口訂單受到影響幾乎為零,資金周轉嚴重短缺,這種情況下希望市環境生態局的領導們對我們企業伸出援助之手、共渡難關。至此,我們懇請市生態環境局的領導們,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解決我們的問題。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39號)及其送達回證、陳述申辯材料、《檢測報告》〔報告編號:BYJC(2020)第0270號〕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但考慮你單位存在主動消除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情形和京津冀地區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結束的實際情況,對你單位從輕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處罰款十二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