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53號
天津君利供熱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2550359288P
地址:天津市武清區下朱莊街南北辛莊立交橋西側
法定代表人:沙佩君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11月2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1#和2#燃煤鍋爐正在運行,配套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在運行,在線監測設備正在運行。我局委托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你單位1#和2#燃煤鍋爐配套的凈化設施排放出口煙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進行現場監測。2019年11月25日的《監測報告》(津環監(監)3-1911034-12號)顯示:你單位1#和2#燃煤鍋爐配套凈化設施排放出口的二氧化硫測定結果為131mg/m3、氮氧化物測定結果為218mg/m3。上述測定結果均超過我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151-2016)在用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 1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津環監(監)3-1911034-12號)《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監測原始記錄》(監測日期:2019年11月22日)、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31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1月2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20年1月3日向我局申請聽證。因處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我局延期于2020年4月29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2019年11月22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來天津君利供熱有限公司做了采樣。一周左右出了不達標的報告,后來執法人員調查詢問時我們看到了《監測報告》(津環監(監)3-1911034-12號)的數據報告,前三組差距不大,第四組數據問題很大。前三組數據很平穩,第四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數據超標。按照正常流程可以判定我們超標。我們自己也有監測的資質,我們第四組數據超標,我們想爭取做一次復測。我們自己也做了復測,監測結果是達標的。當時我們也考慮是不是藥劑沒有加到位,所以出現超標的結果,但是二氧化硫我們是手動加藥、氮氧化物是自動加藥,同時超標是不太可能。我們也是給民生企業供熱,企業的效益也不太好,《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31號)告知擬處罰我單位30萬元,企業較為困難。我們把之前的比對的監測數據和同時同點位的數據也都提供了,聽證會也可以看下。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31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于2020年1月3日提交的聽證申請、《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20〕4號)及其送達回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會延期舉行通知書》(津市環聽延通字〔2020〕5號)《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會延期舉行通知書》(津市環聽延通字〔2020〕6號)《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20〕11號)及其送達回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2020年4月29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案件聽證會意見》(2020年4月29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報告》(2020年4月29日)等證據為憑。
2020年4月29日聽證會處理意見: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你單位處罰款三十萬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處罰款三十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5月9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