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50號
天津市可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2794955510E
地址:天津市津南區小站鎮工業園區6號路南4號
法定代表人:李文學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12月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擠塑工序1#、3#、4#、5#、6#擠塑機正在生產,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
1.擠塑工序配套的光氧催化凈化處理設施未開啟;
2.擠塑工序車間內有一扇窗戶處于敞開狀態,一扇窗戶處于半開狀態,兩扇窗戶與外環境連通。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天津市可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現狀環境影響評估項目報告》、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0年2月19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35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2月21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逾期未申請聽證,但于2020年3月4日通過郵寄方式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我司已積極配合整改完畢。經管理人員檢查除塵器,光氧機開啟,門窗關閉后,再進行作業。并指派專員定期檢查環保設備是否正常運作,及時更換UV燈管,過濾棉以及線路。
2.我司對此事認識不徹底,并不是故意所為。一開始我公司對作業時未開啟環保設備,窗戶處于半打開狀態并不是有意行為,是管理人員沒有做好本職工作,沒有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在貴局的指導下,我司已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給環境造成污染,在此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時也感謝貴局給我司發展提出如此寶貴的意見。
3.當下疫情的難處。由于疫情當下,目前市場實在不景氣。原材料上漲,需求量下降,工人難找,再加上房租和防疫必需品的支出,我司確實寸步難行。我公司自成立以來,一向是遵照國家規定經營,通過此事,我司已深刻認識到此問題的嚴重性并已認真整改完畢。我司目前確實經營困難,利潤薄弱,寸步艱難,懇請貴局領導能對我司酌情處理,從輕處理。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35號)及其送達回證、陳述申辯材料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本案違法事實清楚,執法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準確。結合疫情和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0〕13號)有關精神,對你單位從輕處罰。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三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4月2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