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44號
天津惠利通鋼管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3749145180A
地址:靜海縣經濟開發區(北環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劉云峰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12月2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有兩臺射線裝置X光工業電視(型號為:XYD-1510/4、XYD-22507/3),兩臺射線裝置均安裝完成并進行了調試。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現有直接從事使用射線裝置開展探傷工作的操作人員2名,未對上述2名你單位直接從事使用射線裝置的操作人員,按照環境保護部(現生態環境部)審定的輻射安全培訓和考試大綱,進行輻射安全培訓。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0年2月21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0〕4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20年2月25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你單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20〕4號)及其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本案違法事實清楚,執法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準確。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
1.對你單位給予警告;
2.責令你單位六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個月內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按照環境保護部(現生態環境部)審定的輻射安全培訓和考試大綱,對直接從事使用活動的操作人員進行輻射安全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以及其他各類法律法規。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3月25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