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39號
天津市大正恒業鋼結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732824398U
地址:西青經濟開發區辛口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李彤清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12月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天津大正恒業輕鋼結構制造生產線項目現狀環境影響報告表》載明你單位二保焊機在生產時產生焊接煙塵,并要求你單位在二保焊機上方安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可同步移動的集氣罩+除塵器),焊接煙塵經處理后在室內排放。你單位有1臺二保焊機正在使用。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可同步移動的集氣罩+除塵器)中的集氣罩距離焊接點位較遠,且未對向焊接點位。廠房部分大門處于打開狀態。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天津大正恒業輕鋼結構制造生產線項目現狀環境影響報告表》、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0年2月10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26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2月13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你單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26號)及其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二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