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33號
天津市津南區星耀正陽機械加工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20112MA05Y8TH2E
地址:天津市津南區北閘口鎮光明村一區二排10號
經營者:張文奎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10月1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預熱爐、噴粉室、固化爐正在使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天津市外商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津南投審一科〔2019〕39號)、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2月26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25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1月2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20年1月2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1月16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該單位的設備本身是二手的,現場檢查時也看到了,設備在現場,設備是從2019年6月份購買,一直沒有安裝,一直放著,現場的廢濾芯,有好的有沒有打開的。我們自己本身不知道是否有危險廢物,賣家是做噴涂的廠家,我們買的時候都不知道是否用過。我們本身不知道是危廢,沒有轉到危廢庫。
2.這個單位的環評已經做了,約定的就是近期要到審批局進行審批。這位老人(張文奎)是法定代表人,我(黃東華)屬于兼職,設備占用的是我們(天津銀河閥門有限公司)的車間,我是天津銀河閥門有限公司的員工,他(張文奎)從我們(天津銀河閥門有限公司)的車間進設備使用。我們(天津銀河閥門有限公司)公司的老板讓我幫忙走走手續等。因為環評審批沒有下來,告知過沒有安裝不能使用。老人(張文奎)說看看能不能讓人家過來看看設備能否使用。買過來設備后就一直放在車間,沒有使用過。
3.老人(張文奎)本身和(天津銀河閥門有限公司)老板有親屬的關系,老人(張文奎)屬于殘疾人,腿做過手術,讓我(黃東華)幫忙管理下老人(張文奎)這邊。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25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于2020年1月2日的聽證申請、《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20〕1號)及其送達回證和《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案件聽證會意見》《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報告》(2020年1月16日)等證據為憑。
聽證會處理意見:“針對天津市津南區星耀正陽機械加工廠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案,該案違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四十萬元。”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四十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2月28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