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3號
天津市鵬興順印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794972003M
地址:天津市西青區中北工業園區星光路20號增1號
法定代表人:彭志偉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11月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現場檢查時,你單位覆膜車間一臺覆膜機正在生產,覆膜車間與模切、燙金區連通,模切、燙金區一扇大門處于打開狀態,覆膜車間與裁切車間連通的窗戶處于打開狀態,裁切車間大門處設有軟簾,軟簾處于打開狀態。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1月28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07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19年11月29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19年12月2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于2019年12月18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我司一共6臺生產設備涉及廢氣,其中,印刷區域共有4臺涉氣生產設備:單色機、小森四色機印刷機、噴碼機、海德堡6色機,此四臺設備產生廢氣量占公司總排量77%。整個印刷區生產,是在密閉空間進行的。
2.另2臺涉氣生產設備為覆膜機、UV機,這兩臺設備廢氣產生量占公司總排放量23%,其中,覆膜機廢氣產生量占公司總排放量9%。因每個產品都要經過模切、清廢、糊盒過程,需要頻繁經過模切、燙金區大門,該大門確實無法保證密閉。公司已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為減少廢氣排放,我司覆膜機一直使用的是北京康得新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的BOPP亮光膜預涂膜,是一種環保型預涂膜,加熱到400度才可能產生刺激性氣體,而生產中只需瞬間加熱到120+5度即可。在這個溫度,基本上不產生有害氣體。
3.盡管檢查時,因疏忽有一扇窗戶、一處大門未關,但整個生產區域與外界接觸的大門全部是關閉的,即使存在少量煙氣溢出,仍然在生產區,不會擴散到外界,故我們認為整個生產區仍然是密閉空間。符合大氣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4.我司為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單位,認證機構為國家環保部下屬機構。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要求所使用的原輔料必須是環保型的。我司生產的產品不含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總烴等重金屬物質,屬于國家推廣的環保型產品。另外,我司每年會自動自發進行廢水、廢氣、噪聲檢測。其中,廢氣方面進行了有組織廢氣、無組織廢氣、固定源廢氣檢測,全部達標。
總之,我們認為,我司是一家從源頭治理的企業,我們承認檢查當時有一扇窗戶、一處大門處于敞開狀態,但我司使用的都是環保型原輔料,公司進行了前端治理,且投入較大,后端有廢氣凈化設備正在運行,我們承認錯誤,誠懇地接受批評指正,并積極整改,罰款15萬元難以接受。
為杜絕員工疏忽大意造成門、窗未關,我司已采取措施,并且已經整改完畢。目前,我司經營十分困難,確實已經無力繳納罰款。懇請免于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07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于2019年12月2日的聽證申請、《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19〕43號)及其送達回證和《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2019年12月18日)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在聽證會上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你單位曾于2019年9月12日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西青區生態環境局處罰款十萬元。我局于2019年11月9日對你單位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再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應當予以從重處罰。聽證會處理意見: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十二萬元。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十二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