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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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自貿試驗區(空港經濟區)中環西路68號
法定代表人:邢艷萍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11月2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現場檢查時你單位二樓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北面約5米處,臨時存放廢座椅及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維修更換零部件廢料的區域,存放有更換下來的約10根廢UV燈管(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29類含汞廢物900-023-29生產、銷售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含汞熒光燈管及其他廢含汞電光源)。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屬于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2月18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19〕52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19年12月23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2019年12月23日,你單位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貴局在2019年11月26日來我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我公 司二樓VOCs機房設施北面5米處,在公司臨時放置舊座椅區域,放置有因設施維修更換下來的10根廢UV燈管,當場對我公司相關人員進行了批評指導,我們公司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2.我公司將廢UV燈管等按照整改要求分類裝袋、封口,移入危險廢物存放箱放置;與天津合佳威立雅環境服務有限公司聯系,在危廢處置合同書中增加廢UV燈管處置補充協議。
3.我公司在11月28日上午接受貴局《調查詢問筆錄》同時向貴局提交了《環評報告》、廢UV燈管存放整改照片、與天津合佳威立雅環境服務有限公司申請補充協議及今年危廢處置轉移聯單等材料。
4.我公司領導對危廢相關管理人員進行了嚴肅批評和處罰。
5.我公司自成立以來,始終非常重視環境保護工作,是綠色印刷先進企業。今后將提高思想意識,認真學習環境保護的相關文件,嚴格遵守法律,嚴格管理,不再出現類似問題。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19〕52號)及其送達回證、陳述申辯材料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但對你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予以考慮。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四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