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津市環改字[2019]9號
中國石油集團渤海鉆探工程有限公司定向井技術服務分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667941871XN
地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83號1930室
法定代表人:朱勁松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19年11月2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詢問,發現你單位現有放射源8枚,存貯于城市放射性廢物庫中,因項目停工,自2006年至今未開展作業。你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津環輻證[00106])于2018年5月24日到期后一直未延續,屬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于2020年2月29日前改正違法行為。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停止違法行為,于2020年2月29日前改正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將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對你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