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7號
閆**(天津市津南區華盛美工藝指甲廠):
公民身份號碼:12011219791008****
住址:天津市津南區**************
你負責的天津市津南區華盛美工藝指甲廠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對你負責的天津市津南區華盛美工藝指甲廠進行了調查。該單位共有9臺注塑機,全部正在生產。注塑工藝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注塑工藝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光氧設施配套的風機未運行。此外,光氧設施處于通電狀態,內部60組紫外燈管全部不亮;
2.注塑車間大門和北側的3扇窗戶處于敞開狀態,與外環境連通。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本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且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2月10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09號),告知你本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本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19年12月12日向你本人送達上述文件,你本人于當日簽收。
你本人逾期未申請聽證,但于2019年12月17日和12月23日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檢查中發現由于光氧催化設備電機故障,在此設備未能正常運轉的情況下,車間注塑機沒有及時停產,分析原因是由于車間班長確認不到位,未能發現設備異常。發現這一情況后我廠整改人員立即與設備生產廠家進行溝通,共計投入2000余元為光氧催化設備更換了新的電機,新更換的電機比之前的電機功率更大,能夠有效地達到環保的效果。
2.檢查中還發現光氧催化設備的紫外線燈管沒有開啟,設備生產廠家針對此現象對設備進行了調試,保證此設備的紫外線燈管正常工作。我廠一直非常重視環保工作,每次生產都堅持把環保設備開啟后才投入生產。這次由于車間班長的疏忽造成的后果我們也深表痛心。通過這次事件為我廠敲響了警鐘,決定以后由專人分時間段對此設備進行確認,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我廠生產工藝指甲,主要污染物為VOCs 且排放量極低,依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的數據顯示,按每天生產12小時,每年生產200天計算,VOCs的排放總量為1.708t/a。VOCs排放濃度最高值是0.7mg/m3,最低值是0.4mg/m3,均在正常范圍之內。近段時間由于訂單需求量小,我廠幾乎達不到檢測時的生產時間。
3.我廠規模較小,總投資60余萬元。主要為客戶加工,利潤微薄,由于今年訂單量明顯減少,一直都在艱難的維持。對于處以8萬元的罰款我廠確實難以承受,我們已經認識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還請各位領導能體諒我廠的難處,請從輕處罰。謝謝各位領導的支持!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09號)及其送達回證、陳述申辯材料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負責的天津市津南區華盛美工藝指甲廠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本案違法事實清楚,執法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準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當,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本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本人處罰款八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本人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本人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本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2月7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