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6號
天津瑞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25626867887
地址:天津市津南區八里臺鎮工業園區建設四支路11號B、C、D、E座
法定代表人:仲志強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10月1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吹塑成型冷卻工序中會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現場檢查時,你單位1#、3#、5#、7#共計4臺吹塑機正在生產,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正在運行。吹塑車間北側有3扇窗戶處于敞開狀態,與外環境直接連通。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2月10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02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19年12月12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逾期未申請聽證,但于2019年12月12日、12月17日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我司主要生產塑料包裝,主要工藝為注塑成型和吹塑成型,使用原料為PP、PE,原料本身環保無污染;生產過程是物理過程,即塑料粒子熱熔后進入模具擠壓成型,有機廢氣排放量非常小;而且公司每臺機器均加裝廢氣收集罩,廢氣處理設備正常有效運營,廢氣排放達標。
2.我司高度重視環保,建廠至今先后三次辦理環評手續。因環評和驗收均沒有關于全密閉收集的要求,因此我司確實是不知道不可以開窗;從公司實際情況看,即使開窗排放也是達標的,我們愿意接受檢測。
3.一般情況下,我司為保障產品防灰塵,車間門窗也是關閉的。檢查當日因新工人不了解要求,確有3扇窗戶開啟,但絕不是為了排放廢氣,而是工人嫌熱臨時開窗透氣忘關。該工人當晚夜班(20點-次日8點)正值交接班之時開窗,班長沒能及時發現并制止,貴局人員現場檢查告知不允許開窗,便立即將窗戶關閉,開窗時間不超過1小時。(附件為工人身份證明和開窗經過)
4.我司主要服務客戶為世界500強企業,客戶對企業的安全、環保、誠信等要求都非常高,每年都會定期審核。我司一向遵紀守法,加上客戶要求嚴格,建廠至今未受過任何行政處罰。如受處罰會對我司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綜上所述,請貴局領導依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文件精神,考慮我司開窗持續時間短、基本無污染,準許我們聘請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開窗直通的排放情況,并據此酌情考慮撤銷處罰。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02號)及其送達回證、陳述申辯材料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考慮到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狀態良好、生產規模較小和整改態度積極等因素,本案從輕處罰。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四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1月19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