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18號
天津鑫盈塑膠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2754833295C
地址:天津市津南區雙橋河鎮(原鎮工業小區)
法定代表人:高文義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11月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正在生產,注塑工藝會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編號為2#、3#、4#共3臺注塑機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光觸媒催化凈化設備中“光催化吸收區”的電源指示燈不亮,20組UV燈管全部不亮。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22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1月2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逾期未申請聽證,但于2020年1月6日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天津鑫盈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是生產電子元器件注塑小件的一個小型企業,總計8人,年產量生產不超過一千萬件的注塑產品,注塑機共計5臺,每天只開2-3臺,企業確實存在一定的困難,本想從聽證的角度向各位領導傾訴請求諒解,但實在無法控制內心的情緒,只有以書面的形式向各位領導匯報企業狀況和實際困難,受市場經濟的影響,我們近幾年來訂單任務較少,由于我們在市里居住路途較遠,也知道安裝一套環保設備費用很高,早就有不想干的想法,由于員工他們跟隨企業多年,都不愿意放棄這份工作,現企業員工只有4名,處于人性化管理和一種感情的角度,也花了十幾萬投入了環保的設備,企業每年根本不存在利潤,只有靠微薄的一點工資來維持我們的生活,請求各位領導多多理解。
2.我們的環保設備當時安裝也確實存在一定的缺陷,車間內一個開關,廠院外一個開關,這樣使用很不方便,為了這點我們專門有一個負責開啟外面電源開關的人員,但11月9日由于該人員有急事,忘記了開啟外面的催化吸收區的開關,因為我們是一個小型企業,平時非常重視環保設備開啟,當市局執法人員檢査時發現后面沒有開啟,我們才知道,以為有事開啟后才走的,這是一個偶然的現象,執法人員問之前為什么不把開關放在車間內,這點確實我們也不懂,安裝設備人員告訴我們怎么操作,就按照他們的流程進行操作,后來我們又咨詢找到專業人員進行了整改,將廠院外的開關移至到車間內,杜絕以后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3.雖然是一次偶然事件,我們也知道是錯誤的,也愿意接受你們對我們的處罰,但是我們作為一個小型企業,確實承受不起這個巨額的罰款,請各位領導還企業一個生存之路,給予重新考慮減罰為盼。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22號)及其送達回證、陳述申辯材料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但考慮到你單位的企業規模、大氣污染物排放時間、排放量以及整改情況等因素,本案從輕處罰。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五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2月6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