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23號
天津中冠汽車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6MA05JXG07B
地址:天津市濱海新區中塘鎮天津中塘工業區管委會大樓117-4室
法定代表人:張寶海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10月3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20號車間3號、4號硫化罐正在進行硫化作業,3號、4號硫化罐硫化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從硫化罐上方集氣罩側邊溢出,該車間4個車間大門均處于敞開狀態,未密閉;該車間配套的紫外催化氧化裝置正在運行,該裝置中配有63組紫外燈管,其中42組燈管處于不亮狀態。硫化過程中產生VOCs、非甲烷總烴。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且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2月26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22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20年1月2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逾期未申請聽證,但于2020年1月2日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對于貴局提出的以上問題,我公司立即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問題分析,發現:因硫化車間的環保設施完全按照環評報告進行安裝運行的,雖然設有集氣罩收集、軟簾圍護,但還是未能全部收集。這種處理工藝雖然符合環評報告,但可能由于輸送管道過長造成廢氣不能及時排入處理設施中,造成側溢。車間操作人員對環保認識不到位,出入不能及時將大門關閉;車間配套裝置中紫外燈管63組,42組處于不亮狀態,是因為當時電路控制柜接觸器跳閘未吸合造成斷路。
2.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雖然我公司對環保設施的日常巡查和維護設有專人負責,并且處理設備全部裝有監控設施,對環保設施實時監控,備有巡檢記錄。但是,電器控制柜中接觸器跳閘未吸合造成斷路,確系突發事件。當天在環保局檢查工作人員未離開我公司時,經過維修設備已經正常運轉。
3.對于存在的問題,我司整改措施如下:(1)10月31日公司召開全體員工現場會,號召全體員工提高環保意識,相互監督共同維護,做好日常門窗密閉。(2)關于廢氣外溢,我司通過反復實驗比對,確保廢氣處理的更加實效環保,投資1萬元購置軸流風機靠本身拉動的力量,能夠把廢氣及時送到廢氣處理設施中。(3)關于紫外燈管,這次當時部分未亮,雖然是一個巧合問題,是線路出現故障,但也存在個別少量未亮。我司已購置了多組燈管,電源等紫外燈管配套裝置,進行維修更換,至今未發現不亮現象。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22號)及其送達回證、陳述申辯材料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八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2月6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