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9〕74號
天津市信諾浩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2066850489U;
地址:天津市津南區八里臺鎮雙閘村(天津錦旭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院內A區);
法定代表人:侯寶杰;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單位兩條噴粉加工線正在生產,噴粉配套的紫外線光氧催化設備正在運行,打開紫外線光氧催化設備后,內部有20組燈管全部不亮。
2.你單位噴粉加工線所在的噴粉車間有兩個與外界相聯的大門處于打開狀態,有部分與外界相聯的窗戶處于打開狀態,車間未密閉。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視頻(圖片、影像資料)、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內進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0月31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70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19年11月4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法律文書,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19年11月5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于2019年11月29日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以下意見:
1.我們正常生產有專人負責開啟與關閉車間大門,在檢查當日我司車間正在進行貨物運輸,未及時將其他門關閉造成車間與外界相通(實際封閉為生產車間與外界相隔三道門),對于貴局提出的問題立即改善,并將窗戶完全封閉,避免再出現問題。
2.在檢查當日我司光氧催化設備正常開啟,因保險管問題造成設備內20組燈管暫時不亮,我們按照要求立即停產檢修,并在2019年10月12日將已購新燈管進行更換后正常生產,現已安排專人每日點檢確認。我司在貴局檢查前一個月內一直有鎮政府和國家督導組對我司檢查,未發現其他異常問題。對于貴局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積極配合整改,并保證不再出現任何相關問題。因大環境經濟滑坡,我司客戶訂單物量減少,企業效益比較弱,基本屬于維持狀態,貴局擬處人民幣八萬元罰款,對我司屬于巨大開支,希望貴局情減輕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70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于2019年11月5日的聽證申請、《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19〕38號)及其送達回證和《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2019年11月29日)等證據為憑。
2019年11月29日,我局聽證會對本案進行了審議。經研究,你單位聽證會上提出的申辯意見不影響對你單位違法事實的認定,本案違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聽證會結論: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八萬元。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八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2月18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