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20〕14號
天津中玻北方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55661268763
地址:天津市薊州區京津州河科技產業園盤龍山路17號
法定代表人:李金虎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10月3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單位2018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對廢水排放口DW001的石油類、硫化物、氟化物開展自行監測。
2.你單位自2017年12月21日取得排污許可證以來,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在排放期(下雨期間)每日對廢水排放口DW003的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氨氮開展自行監測。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排污許可證》及其副本、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13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19年12月19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逾期未申請聽證,但于2019年12月20日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我單位是全市重點排放單位,所以直到2018年5月才拿回《排污許可證》,致使2018年一季度未能按照要求進行監測。
2.我單位2018年第三季度公司負責環保的責任人進行更換,相關工作未交接清楚便已離崗,且第三季度監測時間節點恰逢國慶節放假前夕,第三方公司人員緊張,安排不開,因此我單位在“十一”放假后第一個工作日就與第三方公司簽訂了委托監測合同,并于2018年10月上旬完成第三季度廢水排放口DW001的監測。
3.我單位未在排放期(下雨期間)每日對廢水排放口DW003開展自行監測是因為我單位未認真研究許可證的內容,加之環保負責人的變更,我單位對因疏忽造成的后果深感愧疚。
4.我單位處于嚴重虧損狀態,已經拖欠員工工資750萬有余。多年來雖然經營艱難,但在環保投入上始終保持高標準。2014年我單位積極自籌1億元對兩條浮法玻璃生產線增加了環保治理設施,更是在2017年投資3500萬元主動建設備用環保脫硫、脫硝、除塵設施,是全市平板玻璃企業中唯一一家。2018年11月公司再次投資800余萬元建設生產污水回收再利用工程,目前已具備企業污水零排放條件,下一步將申請綠色工廠。
5.我單位并非主觀故意且系初犯,同時我單位已經深刻認識到錯誤并開始積極整改,與第三方公司簽訂了《關于安裝水質在線監測設備采購安裝合同》。請貴局酌情考慮我單位實際情況,免除對我單位的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13號)及其送達回證、陳述申辯材料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按期開展自行監測;
2.對你單位處罰款十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改正違法行為,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按期開展自行監測。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