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9〕119號
天津海利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3741362295X
地址:天津市靜海經濟開發區匯海道10號
法定代表人:施明順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10月3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單位SPC生產線擠出工序正在生產,配套的光氧催化設施正在運行。執法人員打開你單位正在運行的光氧催化設施,發現光氧催化設施內部共有84組燈管,其中有66組燈管處于不亮狀態。
2.你單位SPC生產線所在的車間內頂部有一個窗戶破損,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且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1月19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94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19年11月25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你單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94號)及其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本案違法事實清楚,執法程序合法。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六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2月31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