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9〕120號
天津星業散熱器制造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1786354387R
地址:天津市寧河區大北鎮李莊村西
法定代表人:肖占合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9月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2019年4月至9月期間有廢機油(約3kg,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08廢礦油與含礦物油廢物)、廢油桶(約21個,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49其他廢物)、廢燈管(2根,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29含汞廢物)、廢活性炭(約10kg,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49其他廢物)、廢切削液(約8kg,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09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進入危險廢物暫存庫存放。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現場清點了危險廢物暫存庫中危險廢物的種類和數量,你單位危險廢物暫存庫內危險廢物種類和數量無法與危險廢物臺賬一一對應,現場廢油桶的個數比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記錄的要少。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你單位《2019年危險廢物管理臺賬》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屬于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未如實填寫危險廢物臺賬,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1月28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05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19年11月29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逾期未申請聽證,但于2019年12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陳述申辯書》,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申辯人的危險廢物臺賬尚未經主管人員復核,危險廢物臺賬中廢油桶數量與實際存放數量不符的情況,實屬工作人員筆誤所致申辯人對貴局認定上述行為違法不持異議,但違法行為顯屬輕微。
2.申辯人收到貴局津市環聽告字(2019)84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即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了批評教育工作,并在認真核實危險廢物實際存放量后,對危險廢物臺賬進行了相應的糾正。
3.申辯人深知私自處置危險廢物的嚴重性,在接到寧河區生態局下發的《關于啟用“天津市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備案系統”的通知》后,第一時間與處置單位(天津合佳威立雅環境服務有限公司)續簽了危廢轉移協議,并在網上作了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備案登記表,由于我行業年產危險廢物極少,所以計劃本年度末聯合其他企業轉移危險廢物。申辯人雖存在危險廢物臺賬中廢油桶數量與實際存放數量不符的情況,但未對漏載的廢油桶進行私自處置,未造成危害后果。
綜上所述,申辯人的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為充分體現扶持小微企業的國家政策,給申辯人留下后續發展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申辯人懇請貴局依法對申辯人不予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05號)及其送達回證、陳述申辯材料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不予采納。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五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2月31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