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9〕121號
申克(天津)工業技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744023379F
地址:天津市西青經濟技術開發區賽達工業園鑫源道18-21號
法定代表人:Knut UDo Wiszniewski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10月2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單位焊接一車間有一個焊接工人正在焊接,焊接點位未設置集氣罩,焊接一車間廠房大門處于打開狀態與外環境聯通,焊接產生的焊煙逸散。
2.你單位焊接二車間有一個焊接工人正在焊接,焊接產生焊煙,焊接點位距離固定集氣罩位置較遠(約有一米),現場查看該點位配套的焊接收集裝置,裝置電機未開啟,焊煙二車間大門處于打開狀態與外環境聯通。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屬于向大氣排放粉塵物質的工業企業,未使用集中收集處理等排放設施,防止生產過程中的泄漏,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1月28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95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19年11月29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逾期未申請聽證,但于2019年12月1日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貴局嚴格依法行政,對我司進行監督檢查。對焊接存在的問題批評指正我司均表示接受,并在檢查后立即進行了整改,于2019年11月1日提交了整改報告,整改后的車間生產狀況滿足環保要求。
2.對我公司的檢查是在10月27日,正值周日,只有少數車間人員在作業,個別員工的違規操作可控性較低,且其個人違規操作影響范圍不大。我們已經針對此情況對車間所有員工進行了相關培訓教育,后續也將列入培訓計劃加強教育。
3.車間內正常生產會有物料的出入,為了進一步提高合規性,我們后續已經把物流門改成了自動升降門,從而保證車間門能及時自動關閉。
4.目前的經濟形勢不太好,實體經濟難以營收,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也不太好,望領導考慮我司過往記錄良好,本次違法情況輕,改為以批評教育為主,我司以后將加強對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辨識,保證公司生產的合規合法。
綜上所述,我司對貴局所調查的問題已經虛心接受,并立即安排了整改,同時增加了適當的預防措施,望領導批評教育,希望貴局考慮我公司現狀理解我司的申辯,能夠降低或取消處罰!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95號)及其送達回證、陳述申辯材料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部分采納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對你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予以考慮。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六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2月31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