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9〕113號
天津重鋼機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000738452601E
地址: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廈門路139號
法定代表人:李坤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10月1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涂裝車間內建有密閉的噴漆間和晾干區,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涂裝車間有已完成噴漆的金屬部件正在進行自然晾干,有員工正在該車間的晾干區進行噴漆作業,晾干和噴漆過程中產生有機廢氣,車間部分窗戶和車間門處于敞開狀態,與外環境相通。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1月20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85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19年11月22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你單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85號)及其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五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2月18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