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9〕109號
天津市普晨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35897782014
地址:北辰區雙口鎮河頭村(西南巷9號)
法定代表人:陳招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9月1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單位1#擠壓車間正在生產,1#、2#、3#、4#、5#、7#、8#共計7臺型材擠出機正在運行,車間內多個窗戶處于敞開狀態,與外環境相連。
2.你單位擠壓車間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等離子光氧催化設備(型號:TZ-UV)電源線沒有連接,設備內部核心部件的52組紫外線燈管全部不亮。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且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0月29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75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19年10月31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
你單位于2019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于2019年11月28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車間內多個窗戶處于敞開狀態與外環境相連,是因為窗戶損壞沒有及時修理,當天已修理完半。
2.擠壓車間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等離子光氧催化設備電源沒有連接,內部核心部件的52組紫外線燈管不亮問題,我單位的等離子光氧催化設備總電源線是接好的,也是運行的,是因為檢查的前天晚上下的大雨,燈管線路受潮漏電,打開之后,等離子光氧催化設備總電源跳閘,才把燈管的電源線拆掉,運行等離子光氧催化設備臨時性停產,當天下午光源安裝單位來人修理完成并調試正常運行。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75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于2019年10月31日的聽證申請、《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19〕37號)及其送達回證和《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2019年11月28日)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在聽證會上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聽證會處理意見: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六萬元。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六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2月17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