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9〕87號
天津市華源電力設備制造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0770630789P
地址:天津市東麗區華明街道南坨村
負責人:姜祥軍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
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9月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車間三內窗戶附近有一名工作人員正在進行焊接作業,配套的除塵設施處于開啟狀態,但集氣罩距焊接位置較遠,未對準焊接件;同時車間三內的窗戶大部分未關閉,車間三內的兩個大門處于敞開狀態。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未保持正常使用,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0月12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19〕38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你單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19〕38號)及其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
2、對你單位處罰款二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
(二)關于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