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9〕111號
天津市佳寶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2741386625B
地址:天津市武清區王慶坨鎮二街津霸公路南側
法定代表人:胡佐林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8月2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建有36個焊接工位,其中新建設的22個焊接工位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新建設的22個焊接工位項目總投資額為22800元。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屬于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擅自開工建設。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1月13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19〕45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19年11月19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于當日簽收。你單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19〕45號)及其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處罰款1140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