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9〕64號
天津市西青區青港加油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668842515N
地址:西青區大寺鎮津港公路與梨雙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宋廣玉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8月3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委托北京堯閣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你單位正在運營的1號加油機的1、2號加油槍和5號加油機1、2號加油槍氣液比(流速高檔)進行檢測。根據2019年8月30日北京堯閣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檢測編號:YG9000021900028),你單位5號加油機1號加油槍、1號加油機2號加油槍及1號加油機1號加油槍的氣液比(流速高檔)分別為0.80、0.94、0.95,以上不符合《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2-2007)中“4.3.3 各種加油油氣回收系統的氣液比均應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圍內”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檢測報告》(檢測編號:YG9000021900028)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加油站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9月27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19〕29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19年9月30日向你單位送達了上述法律文書。你單位逾期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19〕29號)及《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于我局現場檢查后積極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油氣回收整改說明》及相關整改照片。經研究,我局對你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情節予以考慮。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處罰款三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