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9〕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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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西青經濟技術開發區賽達工業園盛達一支路20號
法定代表人:胡建國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9月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南側廠房內擠塑成型工序正在生產,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你單位車間大門敞開,且車間外墻上四個風扇中兩個處于開啟狀態。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0月12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19〕34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19年10月14日向你單位送達了上述法律文書。
你單位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申辯書》,稱:1.我司外墻排風扇為車間降溫所用,不存在偷排偷放的主觀故意,由于我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了解不夠深入,并不知道加裝降溫風扇會影響集氣罩的收集,在貴局提出指正意見后于次日及時拆除外墻風扇并督促員工及時關閉車間大門。2.值此中美貿易戰特殊時期,我司產能大量閑置,生產極度不正常,長期處于虧損狀態,希望批評教育即可,免于行政處罰。
經研究,你單位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你單位違法事實的認定。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19〕34號)、《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2019年10月14日)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
1. 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 處罰款三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你單位應將相關整改情況書面報告我局執法人員。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1月22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