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9〕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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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東麗區華明街津赤路802號
法定代表人:劉振斌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9月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經查,你單位有一本危險廢物臺賬,記錄日期從2018年4月開始,檢查發現,危險廢物貯存間中的藍色廢油墨包裝桶(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物類別:HW49類)共52個、黑色廢油墨包裝桶(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物類別:HW49類)共92個、白色廢洗車水包裝桶(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物類別:HW49類)共103個,未在危險廢物臺賬中記錄。經調查,2019年3月1日后,你單位產生白色廢洗車水包裝桶約50個,藍色廢油墨包裝桶、黑色廢油墨包裝桶約50個。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屬于未如實填寫危險廢物臺賬,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0月12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68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申請聽證。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向你單位送達了上述法律文書。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68號)、《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2019年10月15日)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于我局現場檢查后積極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相關整改材料,經研究,對你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情節予以考慮。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處罰款五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1月22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