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9〕73號
天津市仙達家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1712892326N
地址:天津市寧河區大北澗沽鎮官莊村
法定代表人:魏艷軍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2019年9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單位的噴涂工序和1個烤箱正在運行,生產過程中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該生產工藝配套的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紫外線光氧催化設備正在運行。該紫外線光氧催化設備內共有40組燈管,其中有24組燈管不亮。
2.你單位車間進入口及部分窗戶處于開啟狀態,噴涂生產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視頻(圖片、影像資料)、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且未在密閉空間內進行,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71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19年10月11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法律文書,你單位逾期未申請聽證,也未提交書面的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我局2019年10月9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71號)及《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于我局現場檢查后立即進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后的《整改報告》。經研究,對你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情節予以考慮。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八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1月20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