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9〕77號
劉**:
公民身份號碼:15020419801002****
住址:天津市武清區**************
你本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8月14日對你直接負責的年噴涂電子元件200萬套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實施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年噴涂電子元件200萬套項目總投資額543萬元,2018年6月15日開工建設,2018年8月15日投入生產。該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光氧催化凈化設備)至今沒有進行環境保護驗收。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和你單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使用,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9月3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53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于2019年9月4日向你送達上述文件,你于當日簽收。
你于2019年9月5日向我局申請聽證。我局于2019年10月12日組織召開聽證會。你在聽證會中提出以下申辯意見:“我公司因為剛進入園區,房租及客戶不穩定等各方面壓力比較大,一直沒能把津南區環保局的罰款交上,造成沒有進行環評和驗收,年后工廠效益一直不好,2019年6月津南區環保局給我公司打電話,說罰款必須要交,因為如果罰款不能交上,環評手續一直不能辦理,所以環評手續一直拖著。目前,大氣噪聲的檢測已經完成,經溝通、紙質材料已經寫完,下周可以上專家會。”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53號)及《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2019年10月12日)和你2019年9月5日聽證申請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在聽證會上提出的申辯意見不影響本案違法事實認定。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款五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1月19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