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9〕60號
天津市力拓鋼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7581235495
地址:天津市西青區大寺鎮王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黃俊銀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8月2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四車間內東側大門旁設置有廢鐵箱,廢鐵箱內臨時存有6個廢油墨桶(桶上標識為天女牌,印鐵油墨,孔藍墨,凈含量2kg)及廢鐵、廢鏈條、廢飲料瓶等。其中廢油墨桶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49其他廢物非特定行業(900-041-49)危險廢物。
上述情況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屬于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9月17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19〕21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19年9月19日向你單位送達了上述告知書,你單位逾期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19〕21號)及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二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改正違法行為。相關整改情況請書面報告我局執法人員。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0月29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