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9〕58號
先鋒同創門業(天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6566119000K
地址:天津大港石化產業園區港實街333號
法定代表人:潘先鋒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車間二噴粉固化工序正在生產,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水噴淋+紫外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裝置正在運行,其中紫外光催化氧化裝置共有20組紫外燈管,每組2根,共40根紫外燈管,全部處于不亮狀態。
上述情況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9月11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19〕20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
我局于2019年9月17日向你單位送達了上述法律文書。你單位于2019年9月20日提交了《關于先鋒同創門業(天津)有限公司減少環保處罰額度的申請》,你單位稱:“我公司對我們工作的疏忽造成的后果深表歉疚,并及時進行了整改,但由于制造業的回款艱難,我司資金運轉十分困難,欠賬一百五十多萬,都是靠借錢來給工人發工資,四萬元的罰款對于舉步維艱的我們來說,顯得尤為巨大,所以申請貴局減半處罰,望貴局體諒小微民企生存的艱難。我們保證在以后的工作中嚴格按照環保規定的要求,定期檢查維護環保設備,確保設備始終在良好的狀態下運行。”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19〕20號)、2019年9月17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以及你單位提交的《關于先鋒同創門業(天津)有限公司減少環保處罰額度的申請》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在《關于先鋒同創門業(天津)有限公司減少環保處罰額度的申請》中提出的申請不影響對你單位違法事實的認定,但對你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情節予以考慮。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四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