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環罰字〔2019〕63號
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津南后營加油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2794981612L
地址:天津市津南區北閘口鎮后營村口
負責人:陳志才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對你單位進行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正在營業,3個汽油泵島及其配套的油氣回收裝置均正在運行。我局委托北京堯閣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該加油站1號加油機的2#、4#、5#加油槍,3號加油機的11#、12#加油槍,4號加油機的15#、16#、19#加油槍共計8個加油槍的氣液比進行檢測。《檢測報告》(編號:YG9000021900025)顯示,1號加油機的2#、4#、5#加油槍,4號加油機的16#加油槍氣液比結果分別為:1.46、1.32、1.33、1.44,均超過《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07)中4.3.3各種加油油氣回收系統的氣液比均應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圍內。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檢測報告》(編號:YG9000021900025)和現場拍攝的視頻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加油加氣站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持油氣回收裝置正常使用,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9月18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19]24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我局于2019年9月19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文件。你單位逾期未向我局書面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19]24號)、2019年9月19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三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相關整改情況請書面報告我局執法人員。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0月29日
注:此文書一式二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