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天津市宇順瑞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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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北辰區西堤頭鎮霍莊子村(天津市中北興業瀝青拌合廠院內)
法定代表人:霍俊亮
你單位涉嫌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2019年7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露天進行二灰碎石生產,部分砂石料堆(砂石、石灰等)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且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7月22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19]6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于2019年7月24日簽收該告知書,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市環事告字[2019]6號)、《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2019年7月24日)》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于現場檢查后即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報告》,在《整改報告》中,你單位稱已對不符合要求的點位立即進行了整改。你單位的整改情況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但對你單位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情節予以考慮。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你單位處罰款四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 年8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