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天津市遠成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05961150861
地址:天津市東麗區軍糧城街道原天津自行車廠東廠院內8號廠房
法定代表人:陳永娟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2019年6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位于西墻北側的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即UV光氧催化設備正在運行,其內部燈管管壁上覆蓋一層廢漆渣層,UV光氧催化設備已失效。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19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
你單位于2019年7月9日向我局提交《聽證申請》及《陳述申辯書》,我局于2019年7月31日9時00分至10時00分召開行政處罰聽證會,本次聽證會,你單位提出以下聽證意見:第一、你單位稱企業處境困難,處罰額度太高。第二、你單位稱現場檢查后,立即邀請設備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并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清理檢修,因此希望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2019年7月3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19] 19號)、我局2019年7月15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19] 10號)、天津市遠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7月9日《聽證申請》及天津市遠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7月9日《陳述申辯書》、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等證據為憑。
經研究,你單位提出的申辯意見不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但我局對你單位在現場檢查后立即進行整改的情形予以考慮,基于你單位積極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予以從輕處罰。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二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并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8月19日